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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官方app下载张文显作序推荐丨《裁判中的法理应用

  半岛体育官方app下载张文显作序推荐丨《裁判中的法理应用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百余个指导性案例为主要研究样本,同时附以个别典型案例,采用法理思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构建起类型化的案例研究框架。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深度解构,具体展现其在建构裁判话语体系、塑造法律思维范式、彰显现代法治精神以及创新纠纷化解机制等方面的独特价值。作为一本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专业著作,本书既可作为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把握类案裁判规则的实务指南,亦可作为法学案例研究的学术范本,同时还能为法学院校师生理解司法裁判方法提供参考。

  赵春晓,法学博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级高级法官助理,兼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历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综合办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华司法研究会秘书处处长、中华司法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行政法学、司法学。本人撰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探索——中国特色司法文明的重要载体》获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一等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经济学分析——以汽车销售合同纠纷类案为例》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一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等等。在《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等刊物上发表《通过案例淬炼法理》《注重以案例功能为导向 加强法理裁判思维研究》等文章20余篇。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

  赵春晓博士撰写的《裁判中的法理应用——基于100余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分析》即将出版发行。该书以其博士论文《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的法理应用研究》为基础,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主要研究样本,把法理在指导性案例中的作用和功能归纳为释明法律、补充法律、价值引领三种,将指导性案例中的法理细分为法律原则、法律原理、司法政策和公序良俗,并以此对100多个指导性案例进行法理分析。该书运用法理思辨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科学方法,通过对个案的法理应用考察,将问题限定在具体的微观层面。关注在规则空白、规则冲突、规则模糊和规则悖反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应用法理来弥补法律漏洞。从法理应用比率、法理应用类型、法理应用种类、法理应用情形四个维度比较、分析和探讨法理在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裁判文书中的应用现状,发现法官在法理应用中的思维路径,总结法理应用的主要特点,透视法理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这些研究体现了作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风,也表明作者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和理论思维。该书观点鲜明,研究方法运用得当,逻辑严谨,有独到见解,引证资料特别是指导性案例比较翔实。值此作品出版发行之际,我应作者约请,就案例研究略谈一二,谨以为序。

  案例与法律条文相比,其与法理的联结更为密切、更具魅力。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案例往往体现司法机关对法律或法理的支配性见解,体现为司法领域的“通说”;案例与个案不同,它们具有“规则性指向”与“普遍化倾向”;案例作为法官在无法律明文及习惯法可资依循时创设的司法规范,具备充分的说理和论证,且案例的内容必须是原判决中具有重要性的理据;优秀法官往往在疑难案件中将法理与自由裁量权相结合去发掘个案正义、拓展正义的疆域,并形成新的案例及新的法理。在判例法国家,法律原则、法律条理往往是法官将司法经验组织起来的产品。他们将各种案件加以区别,并在区分的后面定上一条原则,以及将某一领域内长期发展起来的判决经验进行比较,为了便于推理,或者把某些案件归于一个总的出发点,而把其他一些案件归于某个其他出发点,或者找出一个适用于整个领域的更能包括一切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从经验中形成的法理。“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中获利”“享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等法律原则和条理都是这样形成的。

  在我国,案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是法理的重要载体,日益受到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的关注,揭示、提炼、概括指导性案例中的法理,已经成为案例研究的重点,成为发挥指导性案例作用的关键。“千案千面”“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作为审理类案应当参照的标尺,能够实现统一法律适用、裁判规则供给的制度功能,不仅在于从普通案例中提炼裁判要点,更深层次的途径应该是通过提炼案例法理寻找审判思路、论证方法的统一来达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制度成因使这些案例必然是法理的“富矿”。“类案类思,类思类理,类理类判”,即同一类案件适用同一类法理说理论证,同一类法理应用谋达同一类案件的统一审判思路和结果,使国家司法审判权的行使更加规范和理性。

  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总体格局中,加强指导性案例中的法理研究,是建构指导性案例制度、推进案例法治、建设案例法学体系的基础性工作。“中国式现代化”是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原创性科学概念。在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政法工作现代化的背景下,案例法学研究应当为法治现代化和政法工作现代化提供科学有效的学理支撑。为此,案例法学研究也要步入现代化进程。具体而言:第一,推进案例法学研究对象、研究主题多元化。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案例法学研究通常包括个案研究、类案研究以及个案、类案研究基础上的审判方式研究等。司法个案是案例法学研究的普遍对象,个案研究特别是经典案例研究半岛体育官网,往往能够发现或提炼出法律原则、司法原理等。司法类案研究是就某一法律领域内的类似案件或普遍案件的系统性研究,从中可以发现法律和政策、道德相结合而形成的法理与法律价值体系,用以指导类案的审理。第二,解放思想、面向未来,积极探索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中国的案例研究,起步于一个个司法个案,其后提出指导性案例概念,推动建构指导性案例制度。指导性案例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于类案类判、维护公平正义、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我们不应停留于此,而要从中国司法工作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的视野,推进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从案例、指导性案例到案例制度的法律化制度化,这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甚至可以说是法治文明的客观规律。从指导性案例到规范性案例,从指导性案例制度到规范性案例制度再到“案例法治”,不仅是案例法学研究的升华,更是法治的进步。我认为,案例制度现代化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正如法律成文化、立法法典化一样。按照有些法学家的说法,人类法治经历了从压制法治到自治型法治再到回应型法治的发展,这是社会现代化的法治使然,是法治现代化的普遍逻辑。回应型法治必然要求加强案例指导、案例制度建设,进一步必然要求案例制度现代化。案例法学研究要为建立中国特色案例制度提供精到、充分的学理支撑。第三,案例法学研究要推动建构中国自主案例法学知识体系。中国自主案例法学知识体系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整个法学界都在探索如何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国自主案例法学知识体系不能是西方案例法学知识体系的翻版,而应当立足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司法实践,用中国法理为其根脉和基石。

  法理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法学的共同议题,加强案例法理研究,推进案例研究的学术化、学理化、体系化,必将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重大贡献。希望作者以习法治思想为指导,把案例法理研究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同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相结合,不断以科学方法挖掘、提炼案例中的法理,总结案例法理研究的优秀成果,开辟案例法理研究的新境界,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运用、检验和发展案例法理,提高司法审判的水平、质量、效率和“三个效果”。

  学界对于案例指导制度本体的研究成果让我们看到,指导性案例制度在案件纠错机制上仍具有局限性,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技术还有待提高。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指导性案例仍存在着与司法实践需求相脱节、援引率较低、法律论证不充分等问题。如何通过加强案例中法理的应用研究来解决这些问题,本书拟通过分析百余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法理适用情况来作一个较为系统的实证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对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实现进行实然性研究以尝试对此问题给予回应。

  在引出案例法理意涵的基础上,指出案例是蕴藏“法理”的富矿,这既体现在案例的解纷功能上,也体现在案例的治理功能上。通过对指导性案例法理应用的进一步分析,发现一方面制度规定赋予法理应用空间及其形式效力,另一方面法理应用又反过来赋予指导性案例实质性效力。指导性案例中法理应用的意义,主要包括案例法理应用推动法理研究发展、促进法理成为法学研究的共同关注、回应改革合理性、体现司法人民性、体现法理共识性以及有助于增强与世界对话的有效性等六个方面。

  【指导性案例173号】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性案例174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性案例中的法理以不同的样态存在。本书中以法律原则、法律原理、司法政策、公序良俗四种形式来归类阐释。首先,法律原则样态的法理表达,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以具体法律条文作为大前提来适用于案情化解纠纷,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具体法律条文,法官往往会寻找在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进行论证说理。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的法律原则,是法理的一种制度化表达。其次,法律原理常常外显为达成共识的学理、学说、理论观点。指导性案例中含有丰富的法理,特别是在没有具体法律条文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官常常运用法律原理来论证说理。再次,司法政策是法理的工作呈现,运用到审判中形成审判理念,通过分析指导性案例中法理应用,可以观察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审判理念贯彻到裁判过程之中。最后,广义上的公序良俗作为兜底法理样态。从实践来看,指导性案例中公序良俗的适用,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伦理中的公序良俗、公共政策中的公序良俗、风俗习惯中的公序良俗。观察公序良俗在指导性案例中的适用,可看到其具有严格的适用效力等级规则。

  【指导性案例30号】兰某军、杭州某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5号】鲁某(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指导性案例24号】荣某英诉王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5号】华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某贵、天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53号】福建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五一支行诉长乐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148号】高某诉三亚某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指导性案例149号】长沙广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某武、长沙广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指导性案例150号】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某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

  【指导性案例151号】台州德某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建某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某律师事务所、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指导性案例153号】永安市燕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某南、远某(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指导性案例21号】内蒙古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指导性案例43号】国某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指导性案例117号】中某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某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指导性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34号】李某玲、李某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某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指导性案例47号】意大利费某罗公司诉蒙某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某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52号】海南丰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某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性案例43号】国某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指导性案例46号】山东鲁某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某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某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通过分析指导性案例中法理发挥的作用,可将其功能归类为释明法律、补充完善法律、价值引领三个方面。其中,释明法律意味着法官必须要通过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完成法律规范在具体案情中的适用。此种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多为对现有的具体法条予以阐释和说明,往往控制在对法律条文的核心文释范围内。补充完善法律功能,主要体现在对立法目的的发现、冲突规范的协调、适用范围的完整和与时俱进的解释四个方面。指导性案例中的法理应用还具有价值引领的功能,具体可从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价值要素所发挥的作用来观察。

  【指导性案例30号】兰某军、杭州某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140号】李某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某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46号】山东鲁某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某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某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47号】意大利费某罗公司诉蒙某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某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48号】北京精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43号】国某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从当下中国司法知识生产机制的形式来看,法官在日常司法裁判过程中处理的一个个案件以及基于这些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展开的司法裁判说理,实际上不仅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日常案件是指导性案例得以遴选、提炼、生成的“蓄水池”,也为指导性案例法理的生产提供了稳定的基石——日常案件的裁判说理是指导性案例法理得以彰显、典型化、普遍化的“智库”。与此同时,就实质而言,当下中国司法知识的再生产尽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生产与再生产机制的顺畅性,但从根本上来说,更加依赖的还是基础知识生产的质量。这意味着,法官在日常司法裁判过程中的“说理”,既为指导性案例的法理形成奠定了基础,也制约着指导性案例法理的质量与意涵。从实践来看,法官基于多重因素而不愿甚至不会诠释案件所蕴含的法理,进而影响案例法理的生成与生产。要提高案例法理的生产质量与生产规模,必须要重视并引导、激励法官对于案件中所蕴含的法理的诠释。这其中既要把握法理司法诠释与应用的关键时机,又要灵巧掌握法理司法诠释与应用的主要方法,同时明确法理司法诠释与应用的主要立场并强化法理司法诠释与应用的综合保障,唯有此才能提高案例法理的理论诠释与实践运用,最终推动案例法治的形成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实践。

  【指导性案例108号】浙江隆某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某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上文摘编自《裁判中的法理应用——基于100余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分析》,为方便阅读,省却注释,详情请参见纸质图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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